(2017)鄂0506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田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田国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960号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09492P。法定代表人:李郑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荆,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田国庆,女,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田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静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南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