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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康肇生、陈振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肇生,陈振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8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康肇生,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所地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陈振策,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2016)桂1081执354号案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振策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振策拥有靖西市城西路环城二小区71号房产一处,因申请标的额过小无法进行拍卖,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再次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6)桂1081执354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斌审判员 农堂文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景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