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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赵端明与王怀令何演先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明,王怀令,何演先,庞建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014号原告赵瑞明,男,汉族,1955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凌大力,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王怀令,男,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于奇富,重庆市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被告:何演先,男,汉族,1967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大勋,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庞建廷,男,汉族,1990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赵瑞明与被告王怀令、何演先、庞建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王怀令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华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