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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淑英与姜守远、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英,姜守远,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东营鹏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2251号原告:刘淑英,女,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被告:姜守远,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被告: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刁孟路(高卜纸村)。法定代表人:姜守远,该公司经理。被告:东营鹏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宋寨村。法定代表人:田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华,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淑英与被告姜守远、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东营鹏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刘淑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淑英负担。审判长  范绍军审判员  王志海审判员  黄平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