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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阜康市准东万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梁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康市准东万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梁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2民初901号原告:阜康市准东万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准东石油基地南侧。注册号:652XXXXXXXX9047。经营者:袁艳玲,女,汉族,1981年12月8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系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号亚中变电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谢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梁涛,男,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昌吉州。原告阜康市准东万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梁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康市准东万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原告已预交1303元,其他费用320元,合计1623元,均由原告阜康市准东万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张世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锦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