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黎开仕与宜昌市西陵区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开仕,宜昌市西陵区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705号原告黎开仕,男,193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委托代理人孙培佳,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西陵区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献福路30号。法定代表人韩庆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诚,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开仕诉被告宜昌市西陵区房地产管理有限���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开仕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开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开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黎开仕承担。审判员 尹暹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