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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加太、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加太,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加太,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沙龙路。法定代表人:宋志坚,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加太因与被申请人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10民终3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加太再审称:原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三河市燕郊富地广场项目部6号楼工地干工,再审申请人经带班岳江介绍从事木工,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一审当庭由被申请人),平时工作受被申请人管理、考核,被申请人为民工发放了考勤仪,三河市安监局也证实再审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岳江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只是岳江帮被申请人招揽木工的一种手段,民工认可有活儿干就有到工地干工的意向,但在整个劳动中,岳江只是和民工一样受被申请人的管理。二审认定劳务分包协议有效,二审期间,举证三河市劳动局对我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被申请人也领取了该决定书,没有提出异议。上诉人与带班岳江不是劳务分包,因为工程结束至今没有分包劳务的工程结算证据。原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会议纪要是某次会议的思想,还没有被司法解释确认,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二审法院以没有公开的会议纪要作为判案的依据实属是对法律的亵渎。原二审法官以“发包方对劳动者承担的是(用工主体责任),并非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认识把概念的外延与内涵都弄不清楚。因为该规定就是用工主体责任,该规定的大前提是确认劳动关系。再审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关系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于劳动关系的成立。本案中,岳江招用再审申请人从事木工工作,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6月29日在工作中摔伤。被申请人方圆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加太与被申请人方圆公司之间并不成立劳动关系。关于《认定工伤决定书》效力问题,待《认定工伤决定书》法律效力确定时,再审申请人李加太可重新起诉确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应予维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李加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加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呼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