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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来法、陈景金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来法,陈景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来法,男,1992年5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漳浦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被告人陈景金,男,1996年5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遂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漳浦县公安局逮捕。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来法、陈景金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来法、陈景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初至12月28日间,被告人陈来法租用漳浦县杜浔镇新港城3期17栋1103室,纠集被告人陈景金和张高毅、邱某等人在“世纪佳缘”等相亲网站随机添加单身女性,通过网络聊天等方式取得信任后,谎称自己是“香港新华富汇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以有内幕交易信息为由进行诈骗。期间,被告人陈景金假冒“香港新华富汇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主管王伟明”的身份,骗取被害人黄某的信任后,以投资股票为幌子,诈骗黄某人民币42000元。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来法、陈景金退还被害人黄某全部赃款,并取得其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来法、陈景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陈来法、陈景金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陈来法、陈景金到案经过的说明、被告人陈来法前科被定罪判刑的(2012)浦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个人电子转账凭证及交易明细清单、“新华汇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户口申请表等材料、漳浦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害人黄某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证人张高毅、戴某、邱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来法、陈景金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钱财计人民币4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来法、陈景金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陈来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来法、陈景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来法、陈景金能退出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来法、陈景金犯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均是主犯的指控成立,其所提请适用的法律条文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来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景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没收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移动电话等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雄斌代理审判员  林小香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雪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