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吕春阳与李刻、成才芝、安康市三森食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阳,安康市三森食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才芝,李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42号原告吕春阳,男,汉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汉滨区恒口镇。被告安康市三森食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涛。地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被告成才芝,女,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老县镇。被告李刻,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汉滨区陵园街。本院在审理吕春阳与李刻,成才芝,安康市三森食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春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2.00元,减半收取3781.00元,由原告吕春阳负担。审 判 长 周 宏人民陪审员 尹启琴人民陪审员 马福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