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云胜、陈志芬与被执行人张继仁、陈福碧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胜,陈志芬,张继仁,陈福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周云胜,男。申请执行人陈志芬,女。被执行人张继仁,男。被执行人陈福碧,女。申请执行人周云胜、陈志芬与被执行人张继仁、陈福碧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723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继仁、陈福碧赔付申请执行人周云胜、陈志芬医疗费等损失17305.09元,但被执行人张继仁、陈福碧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张继仁在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岭信用社账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张继仁在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岭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7563.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周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