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纪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865号原告:纪某,男,1957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尚某,女,1950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纪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纪某承担。审判员 王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