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遵义晨阳科技有限公司与冯满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晨阳科技有限公司,冯满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552号原告:遵义晨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上坝乡上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蔡云才,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满学,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遵义晨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满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遵义晨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遵义晨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要求自行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遵义晨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遵义晨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传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