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1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丁一明与朱明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一明,朱明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125号原告:丁一明,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朱明林,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一明诉被告朱明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一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一明负担。审判员  万唐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良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