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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世萍、刘平诉被告四川钟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萍,刘平,四川钟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802号原告朱世萍,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告刘平,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四川钟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旧州组团D-03-02宜宾机电汽配钢材城1幢1层1单元125号。法定代表人钟诚,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萍、刘平与被告四川钟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二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世萍、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世萍、刘平负担。审判员  姚庆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贺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