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玉山县忠良汽车修理厂与童顺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山县忠良汽车修理厂,童顺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3民初704号原告:玉山县忠良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北路。经营者:夏益飞,该厂经理。被告:童顺明,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原告玉山县忠良汽车修理厂与被告童顺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玉山县忠良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山县忠良汽车修理厂以被告童顺明已履行完毕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山县忠良汽车修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玉山县忠良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罗小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