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执恢字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 与南京三五○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南京三五○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恢字164号之一(2016)苏01执恢字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343号湖北大厦1-2楼。负责人:杨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效峰,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三五○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79号。法定代表人:邹爱华,该公司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与南京三五○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4)宁商初字第353号、(2015)宁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与南京三五○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两案[执行依据分别为本院(2014)宁商初字第353号、(2015)宁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指定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