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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芝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芝波,王建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财保21号申请人: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建设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M1UL2D。法定代表人:叶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绍财,男,1965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现住广昌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明,男,1981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住广昌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邓芝波。被申请人:王建美。申请人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芝波、王建美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保全金额为10000元。申请人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X**)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邓芝波、王建美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期限为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0日;二、查封申请人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X**)。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饶林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临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