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3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长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不予受理上诉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长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381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长文,男,汉族,1945年6月29日生,住址大连市金州区亮甲店镇。委托代理人王丽晶,女,汉族,1978年7月13日生,住址大连市金州区亮甲店镇。上诉人王长文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民初8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长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不予受理民事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2016年提起的诉讼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2民族6229号民事裁定不予受理存在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此次一审法院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裁定起诉人无权以权利人身份主张土地返还为由不予立案是错误的。因为起诉人是涉案土地的实际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明确的被告,案涉土地���金州区一审法院应当受理。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仅有确认合同效力,还有要求返还原物的不同法律关系。其起诉的六位被起诉人中有的和其有民事法律关系,其主张的诉请属于法院受理。而有的被起诉人和其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其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所以一审法院此次不予受理起诉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对本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 静审判员 邹 岩代理��理员魏久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