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雪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雪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657号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北路高新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644912X7。法定代表人:张豫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英,女,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雪琴,女,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雪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