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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长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长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869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平,男,东河信用社主任。被告:张长友,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长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崔焱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皆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