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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董俊杰、梁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俊杰,梁林敏,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信汇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俊杰,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林敏,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冬红,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华,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火炬路57号之三。法定代表人:董玉英。原审被告:中山市信汇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火炬路57号B幢之四。法定代表人:董俊杰。上诉人董俊杰因与被上诉人梁林敏以及原审被告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信汇照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俊杰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董俊杰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董俊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莞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