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68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晓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晓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681号之四被执行人蒋晓建,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浙0782执6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蒋晓建所有的浙G×××××凯迪拉克牌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经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晓建所有的浙G×××××凯迪拉克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金明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681号之四义乌市车管所:关于被执行人蒋晓建贪污罪、受贿罪罚金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68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蒋晓建所有的浙G×××××凯迪拉克牌汽车的查封。附:(2017)浙0782执68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