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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董琳与吴迪、刘富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琳,吴迪,刘富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77号申请执行人董琳,女,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吴迪,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刘富君,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满民保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吴迪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道北一道街国际客运站大楼西南房屋一处、董琳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西苑综合楼房产一处,现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迪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道北一道街国际客运站大楼西南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董琳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西苑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兆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春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