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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被告师某1、师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师某1,师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578号原告李某,女,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师某1,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告师某2,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师某1、师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二被告的母亲,二被告系兄妹关系。二被告于2014年2月17日对赡养原告达成协议,可被告师某1自从签过该协议以后就再也没尽过赡养义务。现原告不尽年岁已大,而且病患也多,不尽生活困难,而且还没有钱治疗疾病。为此要求二被告尽赡养义务,好让原告颐养天年。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师某1、师某2的送达地址无法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师某1、师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李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审判长  常玉刚审判员  孙宏英审判员  韩义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