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4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某、赵某、陇南盛业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陇南市盛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民初317号申请人:朱某,男,1979年4月1日出生,住康县。被申请人:陇南市盛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陇南市武都区。法定代表人王海红,公司经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赵某、陇南市盛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卖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两案,申请人朱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陇南市盛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4048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陇南市盛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0482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22元,由申请人朱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应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治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