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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唐艳虎与魏世坤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艳虎,魏世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唐艳虎,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魏世坤,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艳虎与被执行人魏世坤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魏世坤在商业银行有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世坤×××账户存款124435.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德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