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红琴、王国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红琴,王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冯红琴,女,1961年1月19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王国营,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执行人冯红琴与被执行人王国营,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30000元。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浙0902执1295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