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郝忠宾与宋鸽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忠宾,宋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468号申请执行人:郝忠宾。被执行人:宋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忠宾与被执行人宋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将北京现代牌轿车(车牌号:×××)交付法院,我院于2017年5月11日将车辆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郝忠宾,申请执行人郝忠宾收到车辆后,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振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