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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家英与阮超、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家英,阮超,李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857号原告:梁家英,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阮超,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李洋,女,约20岁,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梁家英与被告阮超、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梁家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家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家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计173元,由原告梁家英负担。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