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家英与阮超、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家英,阮超,李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857号原告:梁家英,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阮超,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李洋,女,约20岁,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梁家英与被告阮超、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梁家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家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家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计173元,由原告梁家英负担。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