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村沙岗股份合作经济社与杨付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村沙岗股份合作经济社,杨付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766号原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村沙岗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村,组织机构代码61763090-X。负责人:陈国津。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珍,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英,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付良,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村沙岗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杨付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村沙岗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