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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于术勇与XX、张云峰、杨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术勇,XX,张云峰,杨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347号原告:于术勇,男,1973年3月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三台县。被告:XX,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张云峰,男,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址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杨燕,女,陕西省西安市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分公司负责人。原告于术勇诉被告XX、张云峰、杨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术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术勇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术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原告于术勇已预交,减半收取,其余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占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殷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