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民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富与关成志、陈凤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富,关成志,陈凤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终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富,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成志,男,192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红,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被告:陈凤彩,女,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上诉人李富因与被上诉人关成志、原审被告陈凤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富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自愿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李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李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万德审 判 员 刘秀萍代理审判员 王喜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