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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吴凯与孙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凯,孙毅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497号原告:吴凯,男。被告:孙毅峰,男。原告吴凯与孙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受理。原告吴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及利息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0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接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原告上门讨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且经本院释明需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后,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故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