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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朱铁忠与被告陈世刚、被告许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铁忠,陈世刚,许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3006号原告:朱铁忠,男,1968年1月24日生,住开原市。被告:陈世刚,男。被告:许彤,男,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铁忠与被告陈世刚、被告许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明,原告在规定时间内也未能确定被告陈世刚的住所且拒不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铁忠的起诉。诉讼费50元退回原告朱铁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世宾审 判 员  佟 伟人民陪审员  贾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宇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