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朱铁忠与被告陈世刚、被告许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铁忠,陈世刚,许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3006号原告:朱铁忠,男,1968年1月24日生,住开原市。被告:陈世刚,男。被告:许彤,男,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铁忠与被告陈世刚、被告许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明,原告在规定时间内也未能确定被告陈世刚的住所且拒不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铁忠的起诉。诉讼费50元退回原告朱铁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世宾审 判 员 佟 伟人民陪审员 贾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宇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