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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376号原告杜某,性别:××,市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被告刘某,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庭,房县精诚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辩论、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毅审 判 员  余淑芬人民陪审员  甘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葛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