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邹兆芝与张青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兆芝,张青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545号原告:邹兆芝,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张青山,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邹兆芝与被告张青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邹兆芝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兆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茂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