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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邹兆芝与张青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兆芝,张青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545号原告:邹兆芝,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张青山,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邹兆芝与被告张青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邹兆芝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兆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茂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