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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魏晓菊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魏晓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02民特3号申请人:李某。监护人:李正艮(系申请人李某之伯父),男,194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魏晓菊,女,1974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称,其母亲魏晓菊因精神异常于2011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魏晓菊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魏晓菊,女,1974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白坡村18组9号,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李某之母。2004年5月魏晓菊与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白坡村18组的李正用同居生活,并于2005年4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即本案申请人)。魏晓菊于2011年7月离家出走后即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12年7月李正用因病去世。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魏晓菊失踪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2月11日在法制报上发出寻找魏晓菊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现已届满,魏晓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魏晓菊自2011年7月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且经本院发出寻找魏晓菊的公告,��魏晓菊仍下落不明,且已满五年。因此,申请人李某作为魏晓菊之女,提出宣告魏晓菊为失踪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魏晓菊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