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景云、榆林市榆神煤炭榆树湾煤矿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云,榆林市榆神煤炭榆树湾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658号申请执行人:王景云,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榆林市榆神煤炭榆树湾煤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95883-4。法定代表人:李奴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景云与榆林市榆神煤炭榆树湾煤矿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70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成商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扬宇审判员 陈先为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家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