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高朋、朱瑞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高朋,朱瑞岑,洛阳弘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保189号申请人:杨高朋,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申请人:朱瑞岑,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被申请人:洛阳弘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洛阳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后二楼。申请人杨高朋诉被申请人朱瑞岑、洛阳弘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瑞岑所驾驶的豫C×××××(豫CG2**挂)重型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杨高朋以现金2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高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豫C×××××(豫CG2**挂)重型半挂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保全费120元,由申请人杨高朋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雪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