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沙沙与张腾、刘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沙沙,张腾,刘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400号原告:张沙沙,女,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告:张腾,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刘波,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张沙沙与被告张腾、刘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沙沙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沙沙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沙沙负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