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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沙沙与张腾、刘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沙沙,张腾,刘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400号原告:张沙沙,女,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告:张腾,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刘波,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张沙沙与被告张腾、刘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沙沙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沙沙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沙沙负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