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海越俊钢管有限公司与高吉山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越俊钢管有限公司,高吉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0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越俊钢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余志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吉山,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松原市。再审申请人上海越俊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吉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越俊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越俊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越俊钢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辉代理审判员 刘忠代理审判员 周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