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2刑初21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65年1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梯子山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当行驶至龙熙雅居南面时,与沿梯子山路由南向北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初某某发生交通事��,造成被害人初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并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驾驶人及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报告、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户籍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肇��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龚 纬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人民陪审员 李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豫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