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5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铁山区盛达五金机电经销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山区盛达五金机电经销部,邹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5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铁山区盛达五金机电经销部。住所地:铁山区。被执行人邹宇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邹宇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邹宇涛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经查明,被执行人邹宇涛在调解书下达后已实际履行86000元,已超出应当给付的款项。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自愿撤诉,并约定若调解书履行期限到后被申请人未付款,申请执行人再行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瑾璆审判员 : 孔 扬审判员 : 蔡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 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