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桂江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桂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466号罪犯孙桂江,男,1992年11月6日生,汉族,灌南县人,小学文化,原住灌南县。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涟刑初字第04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桂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以(2015)淮中刑终字第000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孙桂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孙桂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罪犯假释担保、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孙桂江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孙桂江予以假释(假释后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万扬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