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1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英杰、刘萃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英杰,刘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98号被执行人:郭英杰,男,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冀州市。被执行人:刘萃英,女,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英杰、刘萃英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成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