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3793扬州科农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普瑞斯轴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科农园林花卉有限公司,江苏海普瑞斯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3793号原告:扬州科农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湾头镇田庄村(运河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秉章,扬州市东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海普瑞斯轴承有限公司,住扬州市邗江区甘泉镇新甘泉西路。法定代表人:杨一川。原告扬州科农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普瑞斯轴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5日立案,原告扬州科农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以被告收到诉状后已经主动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科农园林花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扬州科农园林花卉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166元,由扬州科农园林花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田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卞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