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执监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桑胜武与杨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胜武,杨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监51号申请执行人:桑胜武,男,汉族,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杨永明,男,汉族,住宜阳县。桑胜武与杨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三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虽已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但案件至今未能执结。为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三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由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一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