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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殷利文与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利文,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殷利文,住辽源市。被执行人:刘刚,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利文和与被执行人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