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刑终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德荣、廖筱波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张镇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标,陈德荣,廖筱波,张镇武,陈俊平,徐晓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刑终4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金标,男,1968年8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盲,住惠来县。2007年3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武义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德荣,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武义县,住武义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武义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筱波,男,1987年6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武义县。2013年11月7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武义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镇武,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盲,户籍地惠来县,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武义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俊平,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武义县。2004年9月30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武义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晓辉,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武义县,住武义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武义县看守所。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德荣、廖筱波、陈俊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金标、徐晓辉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镇武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六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贩卖、运输毒品部分 2014年初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陈德荣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廖筱波、陈俊平经被告人张镇武介绍或直接联系,前往广东省惠来县从被告人张金标处购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带回浙江省武义县,除部分用于吸食外,其余均用于贩卖。被告人徐晓辉从陈德荣、廖筱波等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贩卖给他人。陈德荣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760克,张金标贩卖甲基苯丙胺1772.61克,廖筱波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440克,张镇武介绍贩卖甲基苯丙胺1440克,陈俊平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40克,徐晓辉贩卖甲基苯丙胺70余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2、3月份,被告人陈德荣、廖筱波、陈俊平均为吸毒人员,认为浙江省武义县的甲基苯丙胺价格贵,经商议决定共同贩毒牟利,由陈德荣、陈俊平出资3万元,由廖筱波联系购买毒品和负责销售,陈德荣放货,陈俊平收钱记账,利润平分。廖筱波即问询正在武义县的其表姐夫即被告人张镇武了解到广东的甲基苯丙胺价格大约每克30到40元,遂决定到广东购买毒品。后陈德荣和张镇武一同从武义县前往广东省惠来县葵潭镇张镇武家中,经张镇武介绍,从邻居被告人张金标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约640克带至武义县贩卖。 2、2014年6、7月份,被告人陈德荣、廖筱波经商议,由陈德荣出资,由廖筱波再次联系被告人张镇武,二人一同前往广东省惠来县张镇武家中,经张镇武介绍,从被告人张金标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约800克带至武义县贩卖。 3、2015年7月份,被告人陈德荣经与被告人张金标联系,事先汇给张金标2万元毒资,后前往广东省惠来县葵潭镇从张金标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约320克带至武义县贩卖。 4、2014年上半年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徐晓辉从被告人陈德荣、廖筱波等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贩卖给胡某、汤某、王某2、徐某1、柯某、金某、廖某、吴某1、舒某、谢某、赵某、王某3等人共计70余克。 2015年8月3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陈德荣在武义县宏福安居小区1幢2单元5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德荣处查扣甲基苯丙胺82.48克,含量为68.1%。同月31日,被告人张金标在广东省惠来县葵潭镇长春管区郑厝巷9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金标处查扣甲基苯丙胺12.61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部分 1、2014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镇武容留陈德荣、张金标在广东省惠来县葵潭镇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镇武容留张金标在广东省惠来县葵潭镇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4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镇武容留陈德荣、廖筱波在广东省惠来县葵潭镇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张金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陈德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廖筱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张镇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被告人陈俊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六、被告人徐晓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张金标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依据是被告人陈德荣、廖筱波、陈俊平、张镇武供述和证人王某1的证言,但供述和证言之间互相矛盾,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向陈德荣贩卖毒品。请求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张镇武上诉提出,其没有居间介绍他人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对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过重,请求撤销对其贩卖毒品罪的定罪,对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进行改判。被告人徐晓辉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贩卖毒品70多克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要求二审改判。陈德荣、廖筱波、陈俊平等对原判不服,但没有在上诉状中阐明具体理由。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金标、陈德荣、廖筱波、陈俊平、张镇武、徐晓辉等人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有证人徐某2、鲍某、楼军杭、胡某、汤某、王某2、徐某1、柯某、金某、廖某、吴某1、舒某、谢某、赵某、王某3、吴某2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德荣的贷款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称量笔录、移交清单、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德荣、廖筱波、陈俊平、张镇武、张金标、徐晓辉亦均有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在案,所供基本能相互印证并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上诉理由。经查:(1)虽然张金标否认贩卖毒品给陈德荣等人,但认定张金标贩卖给陈德荣等人毒品的事实,除了毒品买受人陈德荣、陈俊平、廖筱波相互印证的供述外,还有贩卖毒品介绍人张镇武某一致的供述及陈德荣汇款2万元给张金标提供的邮政银行黄少玲账号的银行交易记录,陈德荣手机与张金标手机在汇款前后的多次通话及向陈德荣购买毒品的徐晓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陈德荣、廖筱波均供述事先由张镇武询问了广东的冰毒价格,并由张镇武联系好上家的货源,后在张镇武家向张金标购买了冰毒,廖筱波还曾供述张镇武知道他们毒品买回来是用于贩卖的,且张镇武亦承认询问过价格,陈德荣、张金标等人二次都在他家会面的事实,足以认定张镇武居间介绍的事实。张镇武辩称二次都是张金标刚好来串门碰上,不知道毒品交易的事实不符合常理,且张金标称是张镇武到其家中叫其过去的,与张镇武的讲法并不一致,故张镇武辩解其没有介绍贩毒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3)原判认定徐晓辉贩毒数量系根据吸毒人员证言反映的购买数量计算出来的,这些吸毒人员大部分都对徐晓辉进行过辨认,确认贩毒人为徐晓辉,且他们与徐晓辉相互之间也都有通话记录予以印证。吸毒人员舒某的证言并没有隐瞒与徐晓辉有过节的事实,称在2015年4月之后,二人关系不好,其就没有再向徐晓辉买毒品过了,而且从在案徐晓辉2015年5-8月份的通话记录看,二人之间确实没有联系。从舒某的证言看,讲得比较详细,其不光指认向徐晓辉购买过毒品,还指认向其他人也买过,且对徐晓辉做了辨认。徐晓辉与吸毒人员赵某、谢某之间都有通话记录,其中赵某与徐晓辉有多次通话,且赵某、谢某均能辨认出贩卖给他们毒品的是徐晓辉,故徐晓辉提出部分吸毒人员的证言不客观,存在诬陷其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荣、廖筱波、陈俊平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金标、徐晓辉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镇武居间介绍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镇武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张镇武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张镇武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金标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德荣、廖筱波、陈俊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贩卖毒品中有自吸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张镇武系基于亲戚关系帮忙联系毒品上家,上家也是其日常生活接触的邻居,在居间介绍中没有提出过具体的关于毒品交易数量等行为,也非基于牟利目的及本案的量刑平衡等具体情况,原判对被告人陈德荣、张镇武的量刑过重,应予改判。被告人张金标、廖筱波、陈俊平、徐晓辉上诉要求改判或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德荣、张镇武上诉要求改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判定罪正确,对张金标、廖筱波、陈俊平、徐晓辉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对被告人陈德荣、张镇武的量刑不当,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张金标、廖筱波、陈俊平、徐晓辉的上诉; 二、撤销原判对被告人陈德荣的量刑部分、张镇武犯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部分和决定刑部分; 三、被告人陈德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张镇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判决即为核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刑初38号刑事判决中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金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梁 健 审 判 员 潘 洁 代理审判员 侯天柱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伊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