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梁传舟、王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传舟,王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6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传舟,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王新军,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执行梁传舟申请执行王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传舟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王新军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304执68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助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郭树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